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需要什么证据
发布日期:2026-08-23 游览次数:80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合法取得、能说明具体提供者。抗辩成立只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侵权;部分法院仍会判决销售者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它能把赔偿降下来,不能把案子变成「与我无关」。
实务中这个抗辩失败,常见原因是证据链断在某一环。下面把要准备什么、最容易断在哪里,逐条讲清。
这是"应当不知道"的合理审查义务问题,不是自己说不知道就行。法院会结合以下情况判断:
核心是有真实、可核验、连续的交易。合法取得指通过正常商业渠道以合理价格购入,能体现真实的买卖关系,而不是补做的凭证。
要能指向一个真实存在、可被查找到的具体主体,包括完整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只说"从批发市场拿的""朋友介绍的一个供货商"不能满足这个要件。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败情形就是这一条——供货方查无此人,或者只有一个微信昵称和手机号。
判断标准很朴素:这几类材料能不能相互印证成一条闭环——合同金额等于发票金额等于付款金额,物流时间与合同时间吻合,供货方主体真实存在且可联系。任何一环对不上,对方都会从那里切入。
一个真实的对照案例:黄道益活络油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生产商赔偿 50 万元,同时认定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销售商赔偿 10 万元。这个 10 万元就是抗辩失败的直接代价。
作为预期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 年 4 月)规定:线下销售的直接侵权基本赔偿标准为 2000 元至 3 万元,线上销售参照同一标准执行,销售商可比照基本标准酌情提高 1 至 5 倍。该指导意见对广东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可用于建立合理预期。
需要说明的是,广东尚未公开发布成体系的损害赔偿分档指引,所以广东案件的实际判赔更依赖个案裁量和证据情况。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抗辩成立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关于是否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会判决销售者承担。
单有微信转账通常不够。需要与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和供货方主体资料相互印证形成闭环。更关键的是"说明提供者"这一要件——如果只有微信昵称和手机号,无法指向真实存在且可查找的具体主体,该要件难以成立。
难度很大。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正品价格,是法院认定销售者"应当知道"商品侵权的常见依据。此时需要提供同期市场价格参照、供货方的授权链条等材料,说明低价有正当商业原因。
收到权利人警告函或平台投诉通知之后的销售期间,基本无法再主张不知道商品侵权,该期间的销售通常被单独计算赔偿。收到通知后应先停止销售并核查权利状况,再决定是否提交不侵权声明。
可以。完整的采购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既是对抗权利人的证据,也是向供货方主张违约赔偿的基础。建议在采购合同中事先约定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赔偿范围和违约责任,包括对方应承担因侵权指控产生的律师费。
本页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高度依赖具体证据,同类案件结论可能不同。如已收到起诉状或投诉通知,请尽快就个案咨询律师。
撰稿: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 宋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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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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